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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停车楼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停车楼公共设施设备安全和规范车辆停放,确保停车楼安全运行和秩序良好,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所有进入停车楼的机动车辆,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并服从工作人员(保安)的管理,爱护楼内设施设备。

第二条  月卡车辆有效期内如车辆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到停车场办公室(保卫处)办理变更手续,临时车辆请在挡风玻璃处留存联系电话,以便保卫处在紧急情况下联系车主本人。

第三条  车辆应正确停放在泊车位内,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或公共通道。

第四条  车辆出入停车楼须按划定的标志线行驶,按照干道先行的原则礼让行车,不得阻塞过道和停车楼出入口。

第五条  停车楼仅供车辆停放,不负责车辆保管,车主自行妥善保管车钥匙、车辆证件,车内勿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下车后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并开启车辆防盗装置。

第六条  禁止摩托车和其它非机动车辆进入停车楼,确因工作需要进入的不得在楼内充电或长时间停放。

第七条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楼内闲逛、玩耍。未成年人没有家长陪同不得独自进入停车楼,因家长教育监管不力致未成年人进入停车楼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他人车辆及公共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不按规定停车,保卫处有权将违规车辆上锁或拖离,开锁、拖离费用由违章车辆车主承担。

第九条  停车楼车位设计停放的车辆为家用、商用小型客车,车辆高度不能超过2.2米,禁止超长超高大型车辆及货运卡车进入停车楼。

第十条  停车楼内禁止洗车、修车、学车、练车和测试刹车,严禁无证驾驶。

第十一条  停车楼内不得有危害公共卫生的行为,禁止倾倒垃圾和有毒物品,严格控制噪音。

第十二条  停车楼内严禁烟火,进入停车楼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品。

第十三条  因违反相关规定造成车辆及停车楼设施设备损坏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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